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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分别涉及不同的形成原因和法律后果。以下是具体的情形和法律依据:

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

1. 重婚 :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例如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 未到法定婚龄 :即男性未达22周岁,女性未达20周岁。

4.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双方之间从未建立过有效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婚姻关系可以被解除,恢复双方未婚状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

1. 因胁迫结婚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 :例如患有重大疾病且婚后久治不愈的传染性强、危害性强的疾病、高风险的遗传病、精神病等。受胁迫的一方或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通常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总结

无效婚姻 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 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有效,撤销后则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

建议在遇到相关问题时,了解具体的法律条款和时效要求,以便正确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无效和可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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