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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者提供相应的链接标识:

1. 营业执照信息;

2. 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3. 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信息。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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