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或者提供相应的链接标识:
1. 营业执照信息;
2. 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3. 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信息。
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电子商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电子商务法》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三十五条在《电子商务法》中有什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