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

简易征收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 小规模纳税人 :
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纳税人,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且不涉及跨地区的销售和采购。
从事一般纳税人应税项目中不超过30%的销售额和采购额,且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
2. 一般纳税人 :
特定应税销售行为,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销售或者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动漫企业、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等。
简易征收方法允许纳税人按照销售额与相应的征收率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在选择简易征收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其增值税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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